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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 新 房 市 新 聞         「自用 住宅用地」VS.「自用住宅 用地」

本(八)月23日本人在nownews論壇刊出《不存在的「自用住宅」─兼談法律見解的近親繁衍》一文,對於財稅界、法學界將有重大的影響。除了許多荒誕判例將無地自容,相關法律條文、法規釋義、辦事程序、文書表格、教科書、參考書……都將因而廢止、修訂與重寫。 土地稅法中的「自用住宅用地」到底是「自用 住宅用地」?還是「自用住宅 用地」?

土地稅法第 9 條:「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,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。」明確的係指「自用 住宅用地」。

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:「本法第 9 條之自用住宅用地,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。」制約性的錯解為「自用住宅 用地」。

「自用 住宅用地」、「自用住宅 用地」二者的涵義有極大差異與牴觸!以法律位階對法律條文相互牴觸的處理原則而言,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把「自用住宅用地」誤斷為「自用住宅 用地」明顯牴觸土地稅法第9條的「自用 住宅用地」,是很嚴重的錯誤,自應廢除。

依據以上法律條文文義分析,應已足夠確認「自用住宅用地」是「自用 住宅用地」;而非「自用住宅 用地」!以下再以土地稅減免的法理精神將「自用住宅用地」做更深入的探討:「自用住宅用地」中的「自用」,其標的為何?土地稅減免最基本的根據係來自「自用土地」,所以「自用」的標的當然是「土地」。「自用住宅 用地」中「自用」標的是「住宅」,顯然是張冠李戴;「自用 住宅用地」中「自用」標的是「住宅用地」(土地),才是正解。

「自用住宅用地」中的「住宅」,其真義為何?就像「農業用地」、「礦業用地」、「商業用地」中的「農業」、「礦業」、「商業」一樣,「住宅」只是一個用來分類的用詞,根本不是一般概念中具體的「住宅」。在土地稅法第9條中,甚至還原封不動的保留著「住宅用地」。

「自用住宅用地」中的「用地」,是誰在使用?土地稅減免的依據為「住為人民基本生活所必需」,而住分為二端:一為土地,二為房屋(住宅)。我國採取房地產權分離制,房屋和用地的產權是可以由不同人所持有。土地、房屋二者皆「為人民基本生活所必需」,二者雖相關而各自獨立,所以只要是自己使用,就應該享受優惠稅率。住在自己的土地上,即適用地價稅優惠;住在自己的房屋裡,即適用房屋稅優惠。二者是相互獨立,不相互從屬的。何況真正使用土地的並不是房屋,終究還是人在使用(繳稅的是人;不是房屋),房屋只是人使用土地的一個媒介,其任何性質改變(包含產權)並不會影響人使用土地的事實,所以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,實和建築改良物誰屬毫不相干!

綜合上述,「自用住宅用地」中的「自用」是「用地」(住宅用地),所以「自用住宅用地」是「自用 住宅用地」。「自用住宅用地」中的「住宅」是「用地」的分類用詞,用以構成「住宅用地」一詞,所以「自用住宅」一詞是不存在的。「自用住宅用地」中的「用地」,是人在使用,不是房屋(住宅),亦即不存在「自用住宅 用地」這樣的說法和邏輯。故「自用住宅用地」是「自用 住宅用地」;絕非「自用住宅 用地」!

法律條文的誤桀在法治國家中是何等重大的事件!這個法條的錯誤已經不是見仁見智的見解問題;而是無論文義、法理,一錯再錯的事實。本人在此呼籲各方專家學者,勇於提出指正,如果連這一絲毫辨別是非黑白的能力與勇氣都沒有,台灣的法學、司法真的是死了。

----------YAHOO轉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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